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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龄女 眼部纹绣遭损害 女业主 违规美容实不该
来源:临汾中院 作者: 日期:2006-7-28 8:47:17

        一年轻女大学生利用暑假到美容店进行眼部纹绣美容时却遭遇到了损害,不甘沉默的她一纸诉状将业主及第三人告上了法庭。5月29日,这起因美容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经我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宋晓艳、第三人郭冬支付给原告张瑞雪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及退还纹绣手术费等共计5309.40元。
        2005年8月6日,在北京某大学就读的女大学生张瑞雪利用暑假同母亲一道来到临汾市区贡院街的水晶“真女人”化妆品店购买化妆品,店主宋晓艳不失时机地向母女俩介绍了做纹绣(纹眉、纹眼线)的一些详细情况,称该店是由美容博士亲自操作,技术精湛,质量一流,价格便宜,且不会出现任何问题。经店主的一番宣传,又目睹到店内的一些先进设备,爱美心切的母女俩被深深打动,当即交了680元为张瑞雪做了纹眉、纹眼线手术,之后,张瑞雪感到眼部不适,找到美容店,宋的丈夫郭冬为其写了一份内容为“顾客出现问题本店自愿承担药费”的情况说明。又过了三四天,张瑞雪纹绣后的眼部肿胀、痛疼等症状本应有所好转,但她却发现自己的双眼睑伴随着发红、跳痛、分泌物增多,肿胀的愈发厉害并开始化脓,心有余悸的她不得不到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被确诊为双眼睑软组织感染,遂住进了该院接受治疗,共花治疗费三千余元。事后,受到损害的张瑞雪经了解得知,水晶“真女人”化妆品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业人员亦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属违规经营。2005年11月23日,张瑞雪将店主宋晓艳及第三人郭冬推上了被告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医疗美容,给原告纹绣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应承担因其过错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损失。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119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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